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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姜秀兰与马瑞、刘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兰,马瑞,刘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13号之一原告:姜秀兰。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瑞,系冀T×××××号轿车驾驶员。被告:刘捧,系冀T×××××号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于九江,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7K5AK3J负责人:刘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兰与被告马瑞、刘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秀兰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兰撤回对被告马瑞的起诉。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