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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定国与苏继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定国,苏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余定国,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苏继红,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陆月莉,女,1949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后街3号2栋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余定国与苏继红、陆月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后街3号1栋1单元102号房屋属被执行人苏继红所有;位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后街3号2栋1单元101号房屋属被执行人陆月莉所有。因被执行人苏继红、陆月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苏继红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后街3号1栋1单元102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陆月莉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后街3号2栋1单元10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苏继红、陆月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苏继红、陆月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苏继红、陆月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余定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