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郝立亮与郝先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亮,郝先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01号原告:郝立亮,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郝先成,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亮诉被告郝先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亮撤回对被告郝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0元,由原告郝立亮承担。审 判 长 李成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德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