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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8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苗某(已判决)经预谋,由被告人李某某物色颜某某、丁站、吴某甲、孙强、赵某某五名想出国打工人员并介绍给苗某,后苗某与颜某某等五人谈妥以每人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组织五人以旅游名义赴韩国后非法滞留打工。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带领颜某某等五人从本市浦东机场乘坐飞机抵达韩国济州岛,丁站、孙强二人顺利通过韩国边检在韩国非法滞留至今未归;颜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及苗某被韩国警方拒绝入境。苗某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费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将想出国打工的王某某介绍给苗某,苗某又自行联系吴某乙、吴某丙、颜某某,谈妥以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组织四人通过乘坐邮轮的方式前往韩国并伺机脱团滞留韩国打工。苗某通过携程网为四人预定天海邮轮新世纪号的旅游项目后,于2015年7月31日带上述四人准备登船时被浦江边检查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苗某、张甲、张某乙、鲍某的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甲、颜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出入查询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苗某、吴某乙、吴某丙、王某某、颜某某、赵某某提供的《护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订单信息》、苗某提供的《订单详情》、《支付宝帐户交易记录》;吴某乙提供的《支付宝支付截图》、王某某、颜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提供的《天海邮轮房卡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