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46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峰。被申请人曹某。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鄂1087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滋市支行沙道观分理处的130000元存款,期限到2016年11月5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滋市支行沙道观分理处的130000元存款冻结。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申请人王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