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明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大新地村。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明友,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小城镇田家营子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明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