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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东卫与郑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卫,郑春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931号原告:张东卫,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郑春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张东卫与被告郑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廖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卫、被告郑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卫起诉称,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原告以包清工形式承接施工被告承包的电子商务城二标段六号楼消防安装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安装费27724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消防工程安装费27724元。被告郑春成答辩称,承包涉案工程(义乌市电子商务城二标段)的承包人是张思东,被告是张思东委派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员,是他的职工,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的“欠张东卫”是原告写的,不是被告写的,其余的确认款项的内容是被告写的,但是被告只是履行职务行为确认了剩余款项,应该支付这笔款项的是张思东。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7724元未支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欠张东卫”是原告添加的,且原告所说的添加是经过被告同意的不属实,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欠款原告应该找张思东要,被告只是现场管理人员。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工程承包人是张思东,被告只是现场管理人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其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没有见过这份合同,只听说张思东签过这个承包合同。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质证意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除“欠张东卫”外,其余内容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原告庭审中也认可“欠张东卫”系其添加,故本院对结算单中除“欠张东卫”外的其余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算单系被告在支付原告59000元工程款后对剩余款项的认可,由被告在款项结算后签名按印确认,虽未明确注明系“欠张东卫”,但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对剩余款项存在付款的意思表示,再结合被告指派其岳父冯大德为涉案工程进行扫尾工作,冯大德的工资也计算在已支付的59000元的工程款的事实,以及庭审中被告所作的“当初做这个工程的时候,我和张思东谈,张思东想做这个工程,让我找施工人员,然后,张思东委托我和原告这些施工人员谈,根据工程量,公司把钱给我,然后我再把这些钱给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承包了涉案工程,又将其中六号楼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724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且仅凭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其仅系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的事实。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义乌市电子商务城二标段六号楼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2016年8月30日,经结算,由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724元。上述款项,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714元未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主张其仅系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应由其付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春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卫工程款人民币27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郑春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附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