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查汗巴音与屈桂珍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汗巴音,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查汗巴音,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昭苏县农民,住昭苏县。被执行人:屈桂珍,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昭苏县洪纳海乡农民,住昭苏县。申请执行人查汗巴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屈桂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桂珍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交纳案件款4980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受理费523元,执行费647元。但被执行人屈桂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桂珍在昭苏县有商铺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唐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