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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琦与陆大东、钱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琦,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1867号原告:姚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科峰(受姚琦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大东,现下落不明。被告:钱英华。被告:吴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受吴国庆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受吴国庆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琦与被告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琦的委托代理人钱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琦诉称,陆大东、钱英华共同向其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后仅归还本金7.5万元,至今尚有7.5万元未归还,利息也未支付。吴国庆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8500元及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陆大东、钱英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姚琦借款15万元,借期60天,约定借期内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吴国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当天姚琦将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钱英华账户上。后陆大东、钱英华仅归还本金7.5万元,借期内利息也未支付。姚琦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姚琦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钱科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代理费8500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借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陆大东、钱英华共同向姚琦借款15万元,有相关证据佐证,陆大东、钱英华应归还上述借款尚欠的本金7.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姚琦支出的律师费应由陆大东、钱英华承担。吴国庆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陆大东、钱英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大东、钱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归还姚琦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陆大东、钱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姚琦代理费8500元。三、吴国庆对陆大东、钱英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0元,由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承担。该款已由姚琦预交,本院不再退回,陆大东、钱英华、吴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姚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张 玮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人民陪审员  黄洪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