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3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袁某某,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袁某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