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永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9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永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徐永胜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三溪岗8号使用钢筋剪剪断门上挂锁,进入蒋某家中,窃得两袋铜,后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徐永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永胜与被害人蒋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永胜赔偿给被害人蒋某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笔录、领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永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