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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平、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平,陈国军,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平,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8920-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15-11)(15-12)。法定代表人刘明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2074号申请执行人方平与被执行人陈国军、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军、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在执行中,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国军名下的位于元鹭湾北区36幢126号103室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汽车三辆,但上述财产在短期内均难以处理完毕。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2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