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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熊良钗与大冶市华金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良钗,大冶市华金冶金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良钗。被执行人大冶市华金冶金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号*单元***室。本院执行的熊良钗与大冶市华金冶金原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大冶市华金冶金原料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12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