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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宋建荣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荣,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开远市种子管理站站长,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2015年2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建荣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2016)云25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宋建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征询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上诉人宋建荣,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宋建荣在担任开远市种子公司经理期间,以单位名义为姜某1及其弟姜某2购买种子,向姜某1、姜某2提供公司经营信息和便利,为姜某1、姜某2开设的种子经营部谋取利益。在此期间,多次收受姜某1给予的款项共计20万元。2、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宋建荣在担任开远市种子管理站站长期间,在代表开远市种子管理站与云南玉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救灾备荒种子代储协议及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0.1万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宋建荣向本院退缴赃款30.1万元。原审根据上述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建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宋建荣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退缴的赃款30.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交的农业银行金某宝卡,卡号为62×××10,截止20141222司法查询余额1471.11元;中国银行公务卡,卡号为62×××48,司法查询余额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为43×××63,截止20150120司法查询余额1352.79元,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2×××39,截止20150113司法查询余额10289.75元;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为62×××87,截止20150116司法查询余额4514.25元。共计五张,予以退还。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荣以原判认定其收受姜某120万元、收受刘某2.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荣利用担任开远市种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姜某1行贿款人民币共20万元,并为姜某1等人经营的种子经营部谋利;后又利用担任开远市种子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代表开远市种子管理站与云南玉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救“灾备荒种子代储协议及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送给的人民币共10.1万元的事实清楚,据予定案的证据,经原审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并为相关行贿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宋建荣收受姜某1贿赂款20万元并为姜某1、姜某2的种子经营部谋利的事实,姜某1和宋建荣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高度一致,且证人姜某2亦予以了佐证,另还有银行存取款凭证、交易明细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宋建荣收受刘某第一次送的2.8万元的事实,宋建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刘某的证言对行、受贿该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均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因此,宋建荣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收受姜某120万元、收受刘某2.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宋建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形,已作罪刑相适应的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宋建荣上诉要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庆武审判员  韩全辉审判员  郑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