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美超(曾用名“徐文秀”),女,1996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8日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决定对其行政拘留暂不予执行;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8日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卫华,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12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江苏省赣榆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投案,2月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明凯(曾用名“陈文明”),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12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及其辩护人李胜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与刘某某、姜某某(二人均被另案处理)经预谋,被告人张某某、张卫华提议以虚假结婚后逃走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随后被告人陈明凯联系到被告人徐美超冒充其姐夫,被告人张某某、张卫华冒充女方的媒人,于2015年9月27日,以介绍被告人徐美超与被害人黄某甲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彩礼钱、媒礼钱共计人民币139000元。后又在办理结婚仪式之前,被告人徐美超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结婚“脸布钱”人民币22222元、“小苏烟”四条、“金六福”酒四箱、鱼六条、鸡四只等物品;办理结婚仪式时,被告人徐美超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下车钱”人民币11000元、“改口费”人民币2000元、“提鞋钱”人民币2000元、红包九个共计人民币1800元、“三金”、“小苏烟”二十条等财物。经鉴定,二十四条“小苏烟”价值人民币4800元,“三金”价值人民币17580元。综上,被告人徐美超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00402元及四箱“金六福”酒、六条鱼、四只鸡等物品;被告人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骗取人民币1390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明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明凯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张卫华提议寻找合适的女方,以与山东的男方结婚为由,骗取钱财。被告人张卫华通过被告人陈明凯等人,联系到被告人徐美超,被告人张卫华、陈明凯、徐美超和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陈明凯冒充被告人徐美超的姐夫,姜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其哥哥,被告人张某某、张卫华充当媒人,于2015年9月27日,以介绍被告人徐美超与被害人黄某甲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彩礼钱人民币99000元、媒礼钱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139000元。男女双方商定结婚事宜后,被告人徐美超向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属索要结婚“脸布钱”人民币22222元、“小苏烟”四条、“金六福”酒四箱、鱼六条、鸡四只等财物;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人徐美超又向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属索要“下车钱”人民币11000元、“改口费”人民币2000元、“提鞋钱”人民币2000元、九个红包共计人民币1800元、“三金”、“小苏烟”二十四条等财物一宗。经鉴定,“小苏烟”价值人民币4800元,“三金”价值人民币17580元。案发后追退赃款人民币78400元。综上,被告人徐美超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200402元及四箱“金六福”酒、六条鱼、四只鸡等物品一宗;被告人张某某、张卫华、陈明凯参与骗取人民币13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美超、张某某、张卫华、陈明凯均年满十八周岁;(二)定亲协议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甲向被告人徐美超等人支付彩礼钱、媒礼款共计人民币139000元;(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徐美超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明凯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美超于2013年8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但不予执行,2013年9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明凯于2015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五)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美超因涉嫌诈骗由被害人黄某甲于2015年11月15日扭送至大谢集派出所,2015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30日对被告人徐美超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马派出所将被告人张卫华抓获;2015年12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城头派出所将被告人陈明凯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派出所投案。(六)领条,证实被告人陈明凯追退赃款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徐美超追退赃款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追退款人民币1400元,韩某某、侯某某退款人民币20000元;(七)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明凯于2015年12月16日入赣榆区看守所,12月18日出所;被告人张卫华于2015年12月14日入连云港市看守所,12月18日出所。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美超辨认出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等人;被告人张卫华辨认出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姜某某;被告人陈明凯辨认出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黄某甲辨认出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卫华、陈明凯;黄某乙辨认出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张某某、张卫华、陈明凯。三、鉴定意见,证实二十四条“小苏烟”价值人民币4800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722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313元,金手镯价值人民币854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380元。四、证人证言(一)证人韩某某(媒人)证言,证实其受侯某乙之托为黄某甲介绍江苏女孩,后通过张某某找到徐美超,2015年农历8月14日,其带领黄某甲家人等到江苏赣榆相亲,次日在巨野县黄某甲家中签订订婚协议,男方给彩礼、媒礼钱共139000元,其中40000元是媒礼钱,两方媒人各得20000元,其分得15000元媒礼钱;(二)证人仲某某(徐美超之母)证言,证实其怀疑媒人将徐美超骗嫁到巨野,现将徐美超给其的人民币18000元退还男方;(三)证人侯某某(媒人)证言,证实韩某某为黄某甲介绍一江苏女孩,2015年农历8月14日,其跟随到江苏赣榆相亲,次日在黄某甲家中签订订婚协议,男方给彩礼、媒礼钱共人民币139000元,其从韩某某处得人民币5000元,得知是骗婚后将所得钱款经公安机关退还黄某甲家人;(四)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下午,徐美超乘坐其出租车欲去临沂,途中接到黄某乙电话得知徐美超骗婚的事实,将徐美超交给警察;(五)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张卫华、陈明凯、徐美超等人结伙,让徐美超与山东巨野男孩黄某甲以相亲、结婚为名,索要彩礼共计139000元,在举行婚礼前,黄某甲家人又给徐美超父母送去2万余元现金、烟酒等财物。(六)证人黄某乙、王某某证言,均证实2015年9月的一天,通过韩某某欲为黄某甲介绍江苏女孩,9月26日在江苏赣榆与徐美超相亲,9月27日男女双方及媒人在其家中签订定亲协议,支付彩礼、媒礼钱共计人民币139000元,后又按照江苏风俗给徐美超父母送去2万元现金、烟酒等财物,结婚时,徐美超又索要“下车钱”人民币11000元、“改口费”人民币2000元、“提鞋钱”人民币2000元、九个红包共计人民币1800元、“三金”、“小苏烟”等财物一宗,后怀疑徐美超骗婚,要回部分财物,11月15日徐美超在逃走过程中被抓住扭送至派出所。五、被害人陈述黄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8月14日,其通过媒人介绍,在江苏赣榆与徐美超相亲,相中后当日赶回巨野县大谢集镇,次日其家人支付彩礼钱、媒礼钱人民币139000元,结婚前,其家人又给徐美超父母22222元彩礼钱、四条小苏香烟、六箱金六福白酒、四只鸡、四条鱼、二十斤猪肉等,结婚后发现徐美超有逃跑的嫌疑,其家人把“三金”要了回去,2015年11月15日,徐美超趁机坐出租车逃跑,其家人追上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六、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徐美超供述,2015年农历8月14日,其和被告人张卫华、陈明凯以及刘某某、姜某某等人商议,姜某某冒充其哥哥、刘某某冒充其姐姐、陈明凯冒充其姐夫,由其与黄某甲相亲,假装相中骗取彩礼后,伺机逃跑。次日,在黄某甲家中得到彩礼钱、媒礼钱人民币139000元,期间与刘某某、陈明凯商量过逃跑的事,其二人说这么快逃跑容易出事,让其回山东住一段时间,等举行完婚礼后,再找机会跑。举行结婚仪式前,黄某甲家人按照风俗给其父母22222元脸布钱,四条烟、四箱酒,六条鱼、四只公鸡,二十斤猪肉、二斤棉花等,举行婚礼当天,黄某甲家人支付6个红包,每个200元,2个下车红包,每个200元,20条小苏香烟,另给他人400元红包,给其11000元的下车钱,2000元提鞋钱,2000改口费,还有17000元的首饰。婚后欲逃跑,均未得逞,2015年11月15日趁与黄某甲上街之机,乘出租车逃跑到巨野县县城时,被黄某甲家人发现后扭送至派出所;(二)被告人陈明凯供述,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其和张卫华、徐美超、刘某某等人商议让徐美超与男方相亲,骗取彩礼后逃跑,农历8月14日,张卫华打电话通知刘某某,山东的男方来相亲,徐美超与男方见面后表示相中了,次日,在山东的男方家中得到彩礼钱、媒礼钱人民币139000元,婚后其帮助过徐美超逃跑,均未得逞;(三)被告人张卫华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给其说巨野县大谢集镇附近男孩找对象,给的彩礼钱、媒礼钱很高,让其物色几个当地女孩,与山东男子相亲,从中骗取高额的媒礼钱,9月的一天,其和陈明凯等人商议,让徐美超与山东的男方相亲,以骗取彩礼、媒礼钱,徐美超表示同意,9月26日,张某某介绍的山东男方来到江苏赣榆,其就安排徐美超与男方相亲,次日,男方支付彩礼钱、媒礼钱人民币139000元;(四)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8月,其和张卫华商议,让张卫华找个女孩与山东的男孩相亲,不管女孩相中没相中就说相中了,然后给男方要媒礼和彩礼钱,把媒礼钱骗到手就行,如果女孩也是为了骗彩礼钱,结婚后可以再找借口离婚。2015年农历8月14日,通过张卫华安排徐美超与山东的男孩相亲,张卫华介绍姜某某是徐美超的哥哥,刘某某、陈明凯分别是其姐姐及姐夫,次日,男方支付彩礼钱、媒礼钱人民币13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美超、陈明凯所得赃款部分被追退,对其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陈明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凯的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明凯有犯罪前科,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凯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明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组织、参与,与他人作用相当,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美超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责令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美超的缓刑;二、被告人徐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张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五、被告人陈明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六、责令被告人徐美超、张卫华、张某某、陈明凯退赔被害人黄某甲剩余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圣军审 判 员 李艳波人民陪审员 张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