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辖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葛龙法与张雨、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葛龙法,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龙法,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6幢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张雨因与被上诉人葛龙法、原审被告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张雨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张雨认为其本人前几年已暂住在苏州并办理了暂住,由于时间较长暂住证现已无法找到,张雨未能及时去公安机关补办暂住证件。因此,即使在张雨没有暂住证证明在苏州居住的情况下,本案亦应由张雨的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张雨与葛龙法及百盛公司签订任何合同,葛龙法举证的该合同不能适用于张雨,如果适用,对张雨也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受理葛龙法诉百盛公司、张雨合同纠纷一案后,张雨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雨住所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查查明:葛龙法依据其与百盛公司及张雨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诉至该院,张雨住址为浙江省天台县,百盛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钟楼区。一审法院认为,葛龙法与百盛公司、张雨之间系合同纠纷,百盛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张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案涉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载明的签订地点: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123号吾悦国际广场6号楼901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协议明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签订地在常州市钟楼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本院对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德升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岷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