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597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钟某,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胡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