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梅东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东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东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东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梅东强驾驶川A7WX**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简某某从安岳县周礼镇往通贤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遂内高速75km+4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该车驶出路面,与其行驶方向右侧隔离护栏相撞后坠翻于路外,致被害人简某某当场死亡,梅东强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梅东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梅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支付被害方近亲属丧葬费2284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梅东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摘抄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葛洲坝集团内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扣留机动车拓印比对审核表、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清单、血液提取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收条、证明、民事判决书、梅东强病历、证人徐某某、黄某某、梅某、李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梅东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东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梅东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梅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梅东强赔偿死者近亲属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决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东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红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