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金矿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金矿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69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矿俱乐部(已注销),住所地韶关市工业东路韶关剧院首层。经营者:江荣健。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与被告金矿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菜之鸟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菜之鸟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秋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