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乾会与雷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会,雷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101号原告杨乾会,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1日,住西安市雁塔区岳家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乾会诉被告雷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乾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忠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