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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乾会与雷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会,雷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101号原告杨乾会,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1日,住西安市雁塔区岳家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乾会诉被告雷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乾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忠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