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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卫东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49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卫东,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东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村至都里的路上乘路某的不备抢夺其挎包一个,包内有VIVO-Y13手机一部、现金80多元及银行卡一张。经鉴定,VIVO-Y13手机价值968元。案发后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二)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白莲坡路口乘姚某不备抢夺其挎包一个,包内有VIVO-X5S手机一部、钥匙一串。经鉴定,VIVO-X5S手机价值1645元。案发后杨卫东家属赔偿被害人2800元。(三)2016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大白线湾漳河桥南乘王某不备抢夺其挎包一个,包内有OPPO-R7S手机一部、5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经鉴定OPPO-R7S手机价值2115元。案发后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四)2016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顺成焦化厂东边的大路上抢夺一中年妇女的挎包,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及几十元现金。因找不到被害人无手机购买日期,无法评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卫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南西炉村至都里的路上抢夺路某的挎包一个,包内有VIVO-Y13手机一部、现金80多元及银行卡一张。经鉴定,VIVO-Y13手机价值968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路某的。(二)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白莲坡路口抢夺姚某挎包一个,包内有VIVO-X5S手机一部、钥匙一串。经鉴定,VIVO-X5S手机价值1645元。案发后杨卫东家属赔偿被害人姚某2800元。(三)2016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大白线湾漳河桥南抢夺王某挎包一个,包内有OPPO-R7S手机一部、5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经鉴定OPPO-R7S手机价值2115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王某。(四)2016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卫东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县铜冶镇顺成焦化厂东边的大路上抢夺一中年妇女的挎包,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及几十元现金。因找不到被害人无手机购买日期,无法评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卫东供述和辩解:其骑摩托车抢夺过4次,第1次是2016年2月底的一天夜里,其骑着自己的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在铜冶往都里走的路上,从后面抢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的挎包,包里有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几十元现金及银行卡一张。第二次是2016年4月初的一天夜里,其骑着自己的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在铜冶镇白莲坡路口附近,从后面抢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的挎包,包里有一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一部和一串钥匙。第三次是2016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骑着自己的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在铜冶镇顺成焦化厂东边的大路上,从后面抢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的挎包,包里有一部黑色手机一部和几十元钱。第四次也是2016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其骑着自己的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在铜冶镇湾漳河桥南边,从后面抢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的挎包,包里有一部OPPO智能手机、几十元钱、一张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其抢夺时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使用暴力,其把抢来的黑色手机给了其外甥杜某,其他三部手机儿子杨某1用着一部,侄女杨某2用着一部,朋友马某用着一部。给他们手机时其说是捡来的。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4月20日22时许,其骑着电动车沿大白线由北向南走到湾漳河桥南面时,被后面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了挎包,包内有一部OPPO-R7S手机、5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手机是2016年2月份花2500元买的。3、被害人姚某陈述:2016年4月1日21时许,其骑着电动车沿大白线由北向南走到铜冶镇白莲坡路口时被后面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挎包抢走了,包里装有一部VIVO智能手机和钥匙一串。骑摩托车的男子短头发,戴一个口罩。4、被害人路某的陈述:2016年2月24日20时许,其骑着电动车从铜冶回家往都里好井村走,在半路上被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抢走了挎包,包内有一部VIVO手机、现金80多元和一张银行卡。5、证人马某证言:其和杨卫东在一个厂里上班。2016年4月份的一天和杨卫东闲聊时其说该换手机了,杨卫东说他有个手机闲着没用,后来杨卫东就给了其一部手机,是白色的VIVO手机,具体什么型号不清楚,后来民警打电话说杨卫东的手机是抢来的,今天来退回手机。6、证人杨某1(杨卫东儿子)证言:2016年4月份其爸爸杨卫东给过其一部手机,是一部白色的OPPO-R7S手机,前几天杨卫东被抓后才知道手机是抢来的,今天来将手机退回。7、证人杜某(杨卫东外甥)证言:2016年5月底的一天,其舅舅杨卫东给了其一部黑色的OPPO智能手机,当时杨卫东说是在路上捡的,后来其一直用着这部手机,前几天杨卫东被抓后才知道手机是他抢来的,今天来将手机退回。8、证人杨某2(杨卫东侄女)证言:2016年春节过后其叔叔杨卫东给过其一部白色VIVO智能手机,当时杨卫东说是在路上捡的,其用了一个多月后把手机丢了。9、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路某的被抢的手机价值968元,王某被抢的手机价值2115元,姚某被抢的手机价值1645元。10、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姚某所写谅解书:案发后,杨卫东家属折价赔偿姚某手机折价款2800元,其他三部手机均被追回。11、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杨卫东于2016年7月1日上午在铜冶顺成焦化厂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户籍证明:被告人杨卫东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4次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抢夺财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或折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卫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