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宁庆华诉被告赵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庆华,赵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218号原告:宁庆华,女。被告:赵桂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庆华诉被告赵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庆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桂香银行账户内存款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庆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桂香银行账户内存款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媛的晋M×宝马牌越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