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美凤与张金本、翁凤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凤,张金本,翁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薛美凤,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敏敏,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张金本,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翁凤珠,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凤与被执行人张金本、翁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金本、翁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本、翁凤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晨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