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评山与林明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评山,林明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254号原告:林评山,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正,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明,福建省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评山与被告林明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评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林评山负担。审 判 长 谢奕清人民陪审员 林荣煌人民陪审员 许尚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