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文红与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红,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237号原告:宋文红,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91号。原告宋文红与被告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22800元、至2011年12月30日利息15504元及后续利息,以上共计383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2800元,约定2011年12月30日到期,利息1550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原告现以天津市日光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经查,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文红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758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