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詹小平与蔡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小平,蔡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詹小平,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蔡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詹小平申请执行蔡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15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2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小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4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