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豫0703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傅首霞、伍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傅首霞,伍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豫07**民初1832号原告张丽,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傅首霞,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伍新国,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丽诉被告傅首霞、伍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新乡市新荷小区76号楼1单元五楼西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首霞、伍新国位于新乡市新荷小区76号楼1单元五楼西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牛兆祥、洪玉梅提供的担保物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1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