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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杭生与周健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杭生,周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杭生,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周健波,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陈杭生与周健波(2016)浙0726执31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