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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3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灌南商厦)。法定代表人:孟江,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叶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