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燕与被执行人徐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燕,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无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波,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徐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