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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燕与被执行人徐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燕,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无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波,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徐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