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董航与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航,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83号原告:董航,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信街429号。法定代表人:李向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郑,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航与被告吉林省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为97元,由原告董航负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