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梅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48号之一原告:梅栋,男,1987年7月27日生,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庆,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5幢101、102、103、201、202、203室。主要负责人:毛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栋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梅栋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梅栋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朱枝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