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平、潘丰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李建平,潘丰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922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委托代理人:陈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建平,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潘丰平,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平、潘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 凌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红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