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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月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兰,何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兰,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相明,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王月兰与何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相明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月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97855.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何相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月兰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何相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王月兰全部债权尚有297855.2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受偿,案件受理费2859元被执行人何相明尚未交纳。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王月兰未受偿债权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于思涛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