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君芝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君芝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加州阳光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方志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春燕,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君芝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号银河搜候中心*层20616-A1315。法定代表人:刘泽华。上诉人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君芝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9元,由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