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为铺自家院子,陆续十余次夜里到西峡县丁河镇高速路口和派出所路口工地,将李X用于施工的绿化砖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被盗的436块绿化转扣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924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证人张某、伊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乙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为铺自家院子,陆续十余次夜里到西峡县丁河镇高速路口和派出所路口工地,将李X用于施工的绿化砖用三轮车盗走并存放在自己家中,欲用于铺自家院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被盗的436块绿化转扣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924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黄某乙将被盗绿化砖的价款全部退还于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证人张某、伊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乙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退赔款收据,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已在开庭审理中出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