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刑更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罪犯焦雅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雅静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3298号罪犯焦雅静,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1)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雅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焦雅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焦雅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6月、11月、2013年4月、7月、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9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8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焦雅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雅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雅静减去有期徒刑六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白云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