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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辉与河北汉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河北汉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246号原告:许辉。被告:河北汉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南侧55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与被告河北汉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