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正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被执行人韦金山、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红兵、韦金山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军,韦金山,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正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军,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韦金山,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男,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孙红兵,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韦金山,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军与被执行人韦金山、河南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红兵、韦金山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永军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