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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杜坤坤、杜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杜坤坤,杜渝,张威,王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7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禹王路5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5534-X。负责人:刘晓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工,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职工,住怀远县。被告:杜坤坤,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杜渝,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威,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被告:王瑾,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杜坤坤、杜渝、张威、王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坤坤、杜渝、张威、王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杜坤坤、杜渝清偿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34936.93元及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后年利率18.954%利息计算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8月9日的逾期利息13496.5元,诉讼期间及执行期间的利息(仍按贷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年利率18.954%的约定执行,顺延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威、王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坤坤、杜渝父子在2015年5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个人借款借据一份、《担保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不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约定逾期罚息年利率18.954%。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利息。被告杜坤坤、杜渝、张威、王瑾未作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被告杜坤坤与原告签定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杜坤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用途为进饮料;期限自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六个月按期归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担保方式为由被告张威、王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违约责任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日,被告张威、王瑾为确保被告杜坤坤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履行,分别与原告各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杜坤坤还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年利率为14.58%等。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原告即将该200000元借款发放给被告杜坤坤。借款逾期后,被告杜坤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借款。被告杜坤坤分别于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19日两次合计偿还借款本金65063.07元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34936.93元及之后的利息未还,被告张威、王瑾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杜渝与被告杜坤坤系父子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杜坤坤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故被告杜坤坤对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34936.93元及利息,依法应当偿还。被告张威、王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对上述贷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渝与被告杜坤坤系父子关系,虽然被告杜渝在借款人杜坤坤配偶栏签名,因被告杜坤坤已成年且不是其配偶,其与杜坤坤不是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渝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坤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借款本金134936.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为18.954%计算);二、被告张威、王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要求被告杜渝清偿上述借款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被告杜坤坤、张威、王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红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