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与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1796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刘某某、刘某与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晓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晓玲、吴文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某、刘某贷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期限为两个月,如超期月利率按50‰计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某某、高某某立即偿还欠原告刘某某、刘某借款15万本金及利息;2、由被告孙某某、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孟某某、高某某、于2013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5‰。期限两个月,到期不还月息以5分计息,并由孙某某、郑某某进行担保。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就此案曾在2015年在该院主张过权利后又撤诉。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亦未举证。经法庭举证、认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关联,并由被告的签名捺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4月13日,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某、刘某贷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期限为两个月,如超期月利率按50‰计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某某、高某某立即偿还欠原告刘某某、刘某借款15万本金及利息;2由被告孙某某、郑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意思表示真实,该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一经订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故原告刘某某、刘某诉求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合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孙某某、郑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孟某某、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欠原告刘某某、刘某借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2%,利息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孙某某、郑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孟某某、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晓芸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开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