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斌与被告刘瑞、张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斌,刘瑞,张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2民初2179号原告宋伟斌,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刘瑞,女,1966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坤鹏,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刘伟,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伟斌与被告刘瑞、张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斌、被告刘瑞、张坤鹏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伟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3日,被告刘瑞、张坤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偿还原告55000元,尚欠原告18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再次找到二被告,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刘瑞、张坤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以1850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瑞、张坤鹏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开庭时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时间及数额。经庭审质证,被告刘瑞、张坤鹏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瑞、张坤鹏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无能力一次性还清,可以调解分期给付。欠据中未约定利率,故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刘瑞、张坤鹏未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以下基本事实:被告刘瑞、张坤鹏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3日,被告刘瑞、张坤鹏向原告借款240000元,二被告于同日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5000元后,尚欠原告借款185000元至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刘瑞、张坤鹏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瑞、张坤鹏应履行给付义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借据中虽未约定利率,但原告主张逾期给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瑞、张坤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伟斌借款本金18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刘瑞、张坤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