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景瑛与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瑛,惠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瑛。被执行人:惠元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瑛与被执行人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惠元法在本院涉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惠元法有拆迁房。本院经向张家港市动迁办调查,被执行人惠元法确有动迁房1套,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后续手续,目前尚不知该房屋具体坐落位置及房号。本院已向张家港市动迁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房产的相关权益。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民初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