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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征与龚小革、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征,龚小革,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777号原告常征,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龚小革,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贾丽,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征与被告龚小革、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征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常征负担。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