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翟英伟与张海波、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英伟,张海波,刘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翟英伟,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洪福,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翟英伟诉被执行人张海波、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0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