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温武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温武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古屋沥背山塘仔地段。法定代表人:张杰。委托代理人:骆少文,系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可英,系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武尖,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武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1303执120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1303执12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温武尖在中国银行惠州南门支行上的存款29666元进行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上的存款29666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此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及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温武尖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南门大街支行账户为:71×××05-644457985848的存款2966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3执12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温武尖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南门大街支行账户为:71×××05-644457985848的存款29666元的冻结;三、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