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吕月央与楼春宜、永康市方岩华中衡器计量器材供应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春宜,吕月央,永康市方岩华中衡器计量器材供应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春宜,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月央,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方岩华中衡器计量器材供应站,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工业区。经营者楼春宜,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楼春宜因与被上诉人吕月央、永康市方岩华中衡器计量器材供应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楼春宜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