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28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家海、吴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刘某甲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花园东路好时光宾馆6007号房间见面,李某趁刘某甲进卫生间之际,将刘某甲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X5手机盗走。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6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6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苏某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公安街口某桥宾馆三楼开房,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后,趁苏某进卫生间洗澡之际,将苏某的黄金项链和200元现金盗走。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32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被盗的现金及财物损失。3、2016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刘某乙到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光马路转盘附近的某某堤宾馆开房,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后,趁刘某乙进卫生间洗澡之际,将刘某乙的黄金项链盗走。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642元。案发后,被盗项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苏某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或由被告人的亲属退赔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