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陆权与被执行人屠德龙、屠凌驾、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陆权,屠德龙,屠凌驾,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毛陆权,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屠德龙,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屠凌驾,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屠德龙,董事长。以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人:何立忠,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陆权与被执行人屠德龙、屠凌驾、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还款2033600元,对余款及利息部份的履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