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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阳,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付天阳,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黑山村***号。委托代理人刘璐,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杰,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41967********,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彩霞园*号2-4-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539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11民初5397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